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赢博体育北京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前十名

2022-10-27 22:42: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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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8年2月27日,黄梅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向公司购买商品房一套赢博体赢博体育育,建筑面积为142平方米,单价为每平方米5098元,总价款为725547元。合同第八条约定,2010年3月31日前交房。合同第九条约定:逾期超过90日交房的,若黄梅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合同继续履行,并自2010年4月1日起至实际交付日,按日向黄梅支付已付款万分之五的违约金。某公司未依约交房,直至2011年12月3日才向黄梅交付房屋赢博新闻。

  2012年1月6日,黄梅起诉至一审法院,依合同第八条及第九条之规定,请求判令某公司向黄梅支付自2010年4月1日起至2011年12月3日止的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221655元;本案诉讼费用由某公司承担。公司辩称,逾期交房有正当理由赢博体育;黄梅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今未履行支付义务,某公司有权拒绝付房屋;黄梅不按通知办理房屋交接手续,2011年11月27日视为已接收商品房;计算违约金金额错误且过高,应依法调整。

  判决根据某公司的请求对双方合同约定的日万分之五违约金予以调整,并无不当,但对逾期交房造成的损失仅考虑租金损失赢博体育,并以毛坯房的租金标准130%计付违约金显然有失公允,应予更正。根据公平原赢博体育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可将双方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调整为日万分之三。某公司应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数额为811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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